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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責任年齡 主要有兩個時間點,一個是八歲,一個是十八歲,八歲以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八至十八歲限制行為能力,有一定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還有就是十八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需完全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年齡區分點 1、第一種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民法典》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與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關以年齡分階段承擔責任的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說明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是根據公民政治生活行為的年齡標準來確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十六周歲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初中畢業了,參加生產勞動或其他工作了,但這種勞動或工作,其勞動收入必須成為本人主要生活來源的,否則,不能視其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第二種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稱為可以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能力的人。 《民法典》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故現行法律規定,8歲以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稱完全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人,這種人包括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腦功能受損,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癡呆神志不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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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脆弱》作者塔勒布指出:“創傷應該成為你的武器庫,而不是囚籠。”真正走出陰影的標志,不是獲得多少聲援,而是能否把苦難淬煉成照亮他人的火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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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關系,你給我珍惜,我還你值得,你給我距離,我還你分寸,這就是人與人之間最高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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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素:人的放縱是本能,自律才是修行。短時間能夠讓你感到快樂的東西,一定能夠讓你感到痛苦。反之,那些讓你感到痛苦的東西,最終都能讓你功成名就。記住,低級的欲望放縱即可獲得,而高級的欲望需要克制才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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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遠闊,人間值得”,這是對人生態度的贊美,無論前路如何,人生總有值得我們去經歷和挑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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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冬日,山河溫柔,一草一木,自在歡喜,愿你我晨昏無恙,歲月不驚。十一月,再見!十二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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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堅持都有結果,但總有一些堅持、能從冰封的土地里、培育出十萬朵怒放的薔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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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從外打破是壓力,從內打破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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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是一個收獲的季節,愿你勞有獲,學有成,行有伴。人生路上,做真實善良的自己,給自己信心,相信,一切都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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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生命質量,就等于這個人的認知質量,并且一分一毫都不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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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不會因你而停止,鮮花不會因你而盛開。在這個世界上,一切都在不停地運轉,時間在流逝,生命在前行。無論你是否在場,時間都會繼續流逝,無論你是否關注,鮮花都會繼續盛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