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女,26歲,2014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租賃門市房,租金一年一支付,今年馬上到交的日子,但是不想租了,看到合同上面的違約責任欄寫到乙方單方面改變租賃期不繼續承租的,乙方承擔該年度的采暖費及物業費。 其中的采暖費2014年的已經繳納完畢2015年的還沒有到繳納日,在10月11月左右,物業費是2015年1月開始繳納的,一繳納就是一年的,但是因為物業換了和一些事物業沒處理好,我們沒有繳納,像這種情況我們是15年8月20日到期一年,如果不租了,按照合同的違約責任,我們需要繳納后期的采暖費和物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