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男, 情況說明
2008年我縣宋盛公司經過招投標獲得縣政府100輛出租車汽車經營權,經營期限為8年(2008.01.01_2016.01.01)并于當年一次性承包出來。車輛所有證件均屬宋盛公司,由承包人自行經營,王某以149800元的價格承包到一輛,并簽署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公司不承擔出租車民事刑事責任,車輛所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13年我從承包人王某弟弟手里買到一輛出租車,當時我們簽署了出租車經營權轉讓協議,協議明確寫到(王某將該車整體裝讓給我,包括車輛經營權)并以230000的價格成交,在王某的幫助下,我成功與金沙縣宋盛公司簽署了承包合同,公司收取了王某弟弟解除合同違約金10000元,我成為宋盛公司新承包人,經營期限為30個月,當時王某弟弟口頭承諾說是出租車經營期限到期后,我出錢買車來換就可以繼續經營,2014年由于車輛車況太差,我們承包人就要求公司和道路運輸管理局批準我們換新車,結果道路運輸管理局回復我們:我們僅僅只是承包人,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均屬宋盛公司,我們承包人沒有權利要求換車。現在我們的經營期限還有兩個月!到時候車輛經營權到期,在進行重新招投標,宋盛公司也不一定得到,更不要說我們承包人了。
王某弟弟將王某的出租車經營權轉讓給我,王某不享有宋盛公司出租車經營權,該車承包人為王某,而王某弟弟卻將該車轉讓給我,我從未見到過王某,簽署的所有協議也是和王某弟弟簽署的,王某弟弟明知該出租車經營權不屬于自己,卻以經營權為由頭轉讓給我。
請問王某存在違法行為嗎?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損失!面臨出租車即將到期,等車輛經營期限到期后,我在走法律程序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