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被強制要求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我們可以看出這條規定背后的用心良苦,旨在降低不斷攀升的離婚率,挽救因一時沖動而破碎的家庭。
有些家庭的問題就像一個個潰爛的膿瘡,再多的時間也只是讓問題不斷發酵,破鏡不總是可以重圓的。
感情支離破碎的婚姻對雙方以及孩子造成創傷的嚴重程度并不比離婚的輕,夫妻與孩子要的不是完整的家庭,而是幸福的家庭。所以,與其委屈求全,不如選擇各自安好。
離婚冷靜期同時也給我們另一種啟發——結婚冷靜期,要想降低離婚率,需要提高婚姻的質量,提醒人們在結婚前,不要因一時的瘋狂迷戀而做出沖動的決定。
當你選擇這個人,將是與你攜手一生的人,其中包含的不只是愛與激情,還有理解、信賴、包容與責任!
離婚冷靜期,是婚姻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結婚冷靜期才是優質婚姻的保障。它像過濾器一樣,濾掉了浮躁、沖動、草率與隨便,留下的是成熟、沉穩、認真與慎重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