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10,應邀做客成都電視臺"今夜談"欄目,參與離婚話題討論,這里我再做一個梳理和補充。
一、我國離婚現狀
1、1950年新中國一部法律《婚姻法》頒布后出現一個離婚高潮,離婚的焦點訴求是反抗包辦婚姻、虐待、重婚、反封建倫理。之后幾十年離婚率呈遞增狀態,離婚訴求與時代發展同行。
2、年齡在30歲左右,結婚時間不長的年輕夫妻,處于婚姻的適應期,離婚的多。
3、城市比農村離婚多,文化程度高、職業層次高的女性提出離婚的多。
二、離婚上升的原因
1、法律方面:
1950的《婚姻法》突出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撫養方面更為具體,離婚事由請求也更具體。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對單獨一方財產的雙重保護。增加探視權和離婚損害賠償。子女不能干涉父母再婚。對之前的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更有操作性的例舉。
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不用單位、組織開具證明,離婚手續更簡化。
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3,根據現階段的情況,對夫妻財產關系中的具體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法更有操作性。親子關系認定確立推定和親子鑒定的結合。
2、社會經濟因素。社會經濟發展好,離婚率上升。經濟蕭條,失業增多,生活水平下降,主要精力用在生存上,離婚會推遲。
3、社會發展節奏因素。國家、社會高速發展,個人也被社會大潮卷入,物質和精神發展容易失衡,可續發展、科學發展不到位。
4、同性戀因素。同性戀對傳統的道德倫理和對異性婚姻有沖擊。
5、個體與個體的關系方面
1)夫妻性格不合
Δ生活習慣不合(要照顧好自己,又要適應和照顧對方的生活方式和感受)
Δ金錢收益與處分矛盾(各自有收入,女方收入比男方高,一方沒收入)
Δ夫妻性生活不和諧(生理問題,心理問題,感情出問題)
Δ男女思維方式的差異(表達與理解方面問題多)
Δ不善表達與回饋(隱忍、鄙視、猜測,正面欣賞與鼓勵少)
Δ占有欲強或過度依賴(自由、信任、獨立不充分或協調)
2)家庭暴力
主要的誘發事件:一夜情,第三者(人或不好的習慣或影響夫妻感情的事或物),心理變態;冷漠、輕視、放任不管、疏遠、性生活停止或敷衍。
3)結婚動機不良
Δ為了結婚而結婚
Δ為了逃離家庭而結婚
Δ奉子成婚
Δ賭氣結婚
Δ貪圖美色結婚
Δ因為寂寞結婚
Δ單純因為生理需要結婚
Δ找依賴
Δ不講匹配,盲目迷戀"高富帥"、"白富美"
Δ朋友、同學都結婚了,因為壓力
Δ戀愛了就必須結婚
Δ父母催婚而結婚
4)生理障礙、無法性生活
5)婚外情
6)家庭的教育、文化、經濟、性生活功能減弱
7)把離婚想的太美好;沖動離婚。
8)因為某些目的假離婚
10)親友干涉太多或家庭關系處不好
11)其他原因
Δ早婚
Δ馬拉松的戀愛(或婚前同居時間長)
Δ未婚先育
Δ閃婚
Δ家庭背景差異大,適應性沒跟上
Δ兒時在家庭中的地位影響性格
Δ兒時在家庭中的出生順序影響性格
Δ父母的榜樣,家風家規影響
Δ工作頻繁流動或異地婚姻
Δ生活環境
三、離婚的心理原因
1、需求得不到滿足
1)自我價值得不到對方承認,自尊心受損。
2)正當的情感需求如溫存、體貼得不到滿足
3)興趣愛好差別太大
2、價值觀念不一致
求大同存小異不夠。共同的生活目標缺乏。語言上互相指責,行動上背道而馳。
3、自我與對方不容
Δ目標不同,利于不同,只顧自己目標,不顧對方追求
Δ只想索取,不想奉獻。
Δ遇到分歧各抒己見,互不相讓
Δ遇到困難,對方不給予支持
Δ婚姻適應緩慢,難以進入和諧狀態。
勸告:
離婚往往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只是最后的辦法。保障婚姻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抵制見異思遷、喜新厭舊、不負責任的輕率離婚。提倡文明離婚,減少離婚傷害。